“营改增” 应税服务范围划分有待商榷
“营改增” 应税服务范围划分有待商榷2013年5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营改增”统一执行财税〔2013〕37号文件,此前发布的若干文件废止。整合、调整和完善了前期试点政策,完善了征管办法,适应了“营改增”的全国推行。
在通知的附件一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于基层税务机关以及纳税人来说,明晰了行业及子目的划分,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子目有7个: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广播影视服务。
通过对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了解后,笔者发现在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子目的划分中,小行业之间有很多的重叠。在具体执行和应用中会造成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发生了一些相关业务不知道该适用什么行业的问题。
我们具体来看一下,哪些方面存在重叠的问题:
1.咨询业务划分存在的问题
在部分现代服务业中: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的第3项 技术咨询服务
(二)信息技术服务的第1项 软件服务中的软件咨询服务
(三)文化创意服务的第3项知识产权服务中的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咨询服务。
(六)鉴证咨询服务中的咨询服务
2. 设计业务划分存在的问题
在部分现代服务业中:
(二)信息技术服务的第2项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三)文化创意服务的第1项 设计服务
3. 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划分存在问题
在部分现代服务业中:
(六)鉴证咨询服务中的第1项 认证服务和第2项目
鉴证服务
(三)文化创意服务中的第3项目 知识产权服务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鉴定、认证服务。
以上几个项目对咨询、设计、业务、认证、鉴证服务的划分不是十分明确,造成项目间的重叠,从具体操作的层面来说对于基层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来说会造成适用什么税目、开什么发票的困惑。
笔者认为,以上几个项目均属于现代服务业,且税率相同,从简便、易于执行的角度上来讲,可以将相同项目合并到一个项目中。
1.将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咨询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中的咨询合并到鉴证咨询服务中的咨询服务中。
2.将现代服务业(二)信息技术服务的第2项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合并到现代服务业(三)文化创意服务的第1项 设计服务。
3.将现代服务业(三)文化创意服务中的第3项目 知识产权服务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鉴定、认证服务合并到现代服务业(六)鉴证咨询服务中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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