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正声明
2013年2月,我们经过正常程序成为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肇东市汇雄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和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原告,申请鉴定人)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单位。
鉴定结论已经完成:并已向绥化市中级法院报告结果。但是申请鉴定人王伟佳认为没有达他的要求,就不支付鉴定费用;继而制造种种借口诬陷我们。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以下简称民一庭)本该坚持程序,坚持真理,维护司法鉴定的尊严,保障司法鉴定工作正常进行,但是却偏袒挂靠执照人员王伟佳,继而又炮制了另外一家鉴定单位的虚假鉴定。为此,我们严正声明:
1、我们对肇东汇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关于肇东开发项目的已完工程结算纠纷鉴定报告,在2013年5月规定时间内就已经完成并通知民一庭。结论是:合同总造价为12366万元,按省定额计算金额为:11200万元,完成工程占全部工程比例70%,按《合同》规定造价金额为8868万元(含降水、未扣电费水费等费用款项)。
我们重申:这个鉴定报告是公正的、准确的和合法合规的,不存在任何问题。
鉴定委托费用人民币肆拾万元,尚未支付,法院应该承担责任,支付委托费用。
2、绥化市中级法院民一庭不经肇东汇雄开发公司同意、不经绥化法院技术室同意,在我们报告已经完成情况下,不对我鉴定报告进行质证,进而污蔑我们没有鉴定资质,擅自重新选择新鉴定违反程序。民一庭口头说我们违规,却拿不出合理、合法、正当的事实,民一庭及安庭长一系列行为涉嫌和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王伟佳勾结。
3、2014年绥化市中级法院1月22日下午质证会上,未经过我们允许,把我们报告的内容,58张现场勘查表,作为举证材料是违法的、违规的,一是非法偷窃行为;二是我们鉴定报告中表、照片、鉴定时点、文字说明材料是统一的、相补相成的、仅仅剽窃我们的58张表,不配合照片、说明材料是不完整的材料,发生在3月15日已完工程,新鉴定单位鉴定时时点已经变化,他们不清楚,故他们未经我们允许和解释、指导就不能正确地使用我们的材料。
一方面不支付费用、耍赖、拒绝我们的报告,暗地里却又偷偷使用,是不道德的。民一庭使用我们鉴定材料不合法性、不真实性、不具有关联性。
4、新鉴定单位没有按照委托书的内容和合同鉴定,或民一庭暗示就这么鉴定,出具的10910万元结论鉴定报告严重违法,涉嫌串通勾结。
甲乙双方《合同》规定是按照平方米造价确认的,所以鉴定已完工程量也必须按照合同结算。首先应该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图纸和资料(包括内业资料)分四步鉴定:即确定整个工程造价(定额形式)、确认已完工程(定额形式)、确定已完工程比例,确定按合同计算的造价,然后才能得出已完工程量,所以新鉴定的10910万元,只是其中一部分鉴定内容。
出具10910万元已完工程造价结论不是鉴定单位不明确鉴定内容,而是涉嫌民一庭与王伟佳相互勾结!
5、经过计算整个建筑面积是81522.95平方米,按平方米造价总价是12366万元,按定额计算总价为15924多万元,新鉴定单位计算的已完工程10910万元占整体造价68.5%,据此鉴定结论是:已完工程按《合同》造价为8470万元(不含降水、电费、签证等)。
既然你们采用我们的举证材料,必须请我们解释举证材料。
我们要求收回污蔑我们的言论。
我们希望绥化市中级法院民一庭能够坚持真理改正错误,公正、公平审判,只要修正错误,支付我们的鉴定费用,采纳正确的鉴定报告,我们欢迎。
黑龙江省嘉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榛戞矙鐩掑瓙 http://www.heishabox.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