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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只能被起诉,却没有资格起诉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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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vnhw2599
    3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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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玉林法院欺压百姓徇私舞弊 枉法判决
      本人易德宏,男,77岁,广西玉林市兴业县城隍人,平生老实本份的做人,当兵退役后在海南海口农垦机械厂工作的几十年,在单位年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高级工程师、优秀的共产党员、领头的业务骨干,专业论文多次被发表,多次受到中央及省级领导接见和高度赞扬,大半辈子过着处处受人尊重和和谐的生活,怎么也想不到退休后回到家乡创业,却遭遇了如此不公的对待。
      1995年从海南退休后想发挥余热回到家乡玉林市兴业县城隍镇,带领自家胞兄弟办企业,大家自筹资金和贷款成立了城隍镇建材公司(内有一红砖生产线,空地近百亩),大家经营了一年,生意惨淡,资不抵债,景况很不乐观。胞兄弟们纷纷要求退股(有退股证明),我便竭尽全力四处借钱和变卖厂内设备来退股给每个兄弟,让兄弟们发展其他生意去了。十几年来我独自一个人苦撑着这个倒闭企业,每年年底银行逼债,本人就像世界末日,其中滋味苦不堪言。谁知厄运不断,自己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把红砖厂以白菜价的价格租给了葵阳铁联村民陈德兴、戴善勤经营。我因年老眼花签订下这个设着陷井的合同:2009年签订合同前戴陈两人说负责出费用以我的名义要求我办通一切产砖证件。不能办就是违约,违约金是20万元。我当时并不知道国家禁止生产实心砖了。就签订了这个合同。谁知国家禁止生产红砖的步伐越来越快,出现了这些不可抗力因素,并不是我的过错,虽然不批证,但全中国都在生产红砖。这两人一开始就不打算履行合同 ,故其一开始就不按合同约定交租,只交一部分就拒交了,每次催交不是遭到恐吓就是威胁,更不可能给钱我办证了。出现矛盾后,双方都闹翻了,厂房被他们破坏和设备被盗。还分两次不同的理由状告我:(其实是他先违约了,但法院却只字不提,视而不见)一是告违约不办证给他们,要我赔20万元违约金,二是告我欠其1.6万元预收电费款。两个理由起诉我到兴业法院,把我一个老汉推上了被告席。结果一审、二审、再审,我都败诉了【见判决书(2011)兴民二初字第114号、(2011)兴民二初审138号、(2012)玉中民一终审字173号、(2013)玉中民申复字第8号】,判令赔21.6万元给这两人,还查封了我的房屋,我认了,谁叫自己倒霉,也怪自己穷没钱走关系。
      (以上这几个判决多次载明我是这个公司的业主、负责人,是适格的被告,判决起了法律效力,我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赔偿21.6多万元)2011年,土地越来越升值,当年退了股的兄弟想起这个公司的土地的价值,提出要平均分配这块地产。理由是当年他们出过力,以没有股金在还有功劳在为理由,要提出平分,想起我十五年来的风风雨雨,冷暖无人知、有泪自己咽。我毅然拒绝了。接着我更悲惨了,公司的旧厂房出租给别人,租户被这帮同胞兄弟赶走了。砖厂自从租给两戴、陈二人出现官司后,停工荒废了几年,每次自己开工试生产又被这帮同胞兄弟侄儿来强行阻止,还集体上门殴打我。我百般无奈便起诉这几个所谓的胞侄胞弟侵权。我再一次走入法院,这次是充当原告,也不知是不是没关系的缘故,一审和二审都败诉了【见判决书(2012)兴民一初字第40号、(2012)兴民一初字第40-1号、(2014)玉中民终字第35号】。(这两次判决很明白,载明我不是适格的原告,没有资格起诉。)
      大家看明白了:当我充当被告时被判令为合法人,并负法律责任赔偿21.6万元,而同一主体作为原告时又判令为不是合法人,既荒唐又矛盾。大家评评理吧:比如李老汉捡养了一头野牛,它闯祸撞伤人挨赔偿法院判令李老汉赔,反之养大后野牛肚里有了价值不菲的牛黄,法院却判令老李汉不是牛的主人,没资格享受。这能服众吗????申冤的道路是艰辛的!面对枉法强权,有的只能是剜眼锥心的绝望!泣血盼望玉林法院领导能警醒,真正贯彻执行中央坚决反腐的指示精神,用公平、正义的回归赢得民众真心的拥护和爱戴。我输掉的不仅是官司,更是正义,是人民对法律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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